发布时间:2014-03-12 热度: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)规定,企业当年度实际 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 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 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 据此,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 得发票的费用支出,会计上已确认的成 本、费用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 束前未取得发票的,应作纳税调增处理, 待取得发票时,应在该项成本、费用实际 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