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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丢失IC卡除了登报声明遗失外,是否会被处罚
发布时间:2013-12-10
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》第四十三条 规定: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,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:
(一)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;
 
(二)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。目前,珠海市国税系统执行该项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为:未设专人保管或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防伪税控金税卡、IC卡而导致防伪税控金税卡、IC卡丢失、被盗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。由于不可抗力或已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仍被盗、被抢(要提供公安机关受理证明)等客观原因造成金税卡、IC卡丢失的, 可不予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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