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4-03-12 热度:
答:除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外,普通发票的有效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。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消有效使用期的限制,纳税人可在专用发票填开完后再办理发票核销手续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》国税函[2009]617号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,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